5男女控販童‧否認有罪‧每項控狀5萬保釋 - pakdin.my

4名女被告被帶上北海法庭時,皆以雙手及手提袋掩臉,左起為林淑珍、林春蓮、陳丁春及黃亞音。
4名女被告被帶上北海法庭時,皆以雙手及手提袋掩臉,左起為林淑珍、林春蓮、陳丁春及黃亞音。

(檳城‧北海25日訊)遭警方偵破而轟動全國的販嬰集團其中5名男女被告,今午在北海法庭被提控,面對販賣兒童罪名,但5人在庭上都否認有罪,法官批准每名被告須為每一項控狀繳付5萬令吉保釋金及兩名擔保人,以保外候審。

5名被告分別是陳丁春(57歲、譯音)、黃亞音(47歲、譯音)、林春蓮(63歲、譯音)、林淑珍(52歲、譯音)及峇迪雅(51歲),其中以陳丁春及黃亞音面對最多控狀。

5名男女被告是於今午3時許,被分乘兩輛警車帶抵北海法庭,由於其中數人無法掌握國文,因此須通過通譯員翻譯控狀。

7項控狀的被告及控狀內容(所有嬰兒及被告名字皆為譯音)

第一項控狀
被告:陳丁春、黃亞音、林春蓮
被販賣的嬰孩:施念舜(5個月)
控狀:3人被指在2012年9月8日至2013年1月16日,下午1時30分至凌晨2時15分之間在霹靂州曼絨販賣5個月女嬰施念舜(譯音),并以相對的代價將女嬰賣給他人,因而觸犯2001年兒童販賣法令48條文、2007年人口販賣法令14條文(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)。
刑罰:一旦罪成,可被判坐牢不少過3年和不超過20年,並可面對罰款。

第二項控狀
被告:林春蓮、黃亞音、峇迪雅
被販賣的嬰兒:迪娃阿孫魯班(4個月大)
控狀內容:3名被告被指在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0日,早上9時32分至晚上7時30分之間,在威中的彩虹花園,將一名4個月大的男嬰販買給他人,因而觸犯2001年兒童販賣法令48條文、2007年人口販賣法令14條文(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)。
刑罰:坐監不少過3年,但不超過20年,並可面對罰款。

第三項控狀
被告:陳丁春、林淑珍
販賣嬰兒:梁君宣(3個月大)
控狀:兩名被告被指在2011年11月27日2012年至2013年1月16日,早上8時30分至下午2時30分,在柔府卓坤花園惹蘭申都門牌25號住屋,販賣3個月大的女嬰梁君宣,以相對的代價賣給他人,因而觸犯2001年儿童販賣法令48條文、2007年人口販賣法令14條文(与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)。

第四項控狀
被告:陳丁春、黃亞音和林春蓮
販買嬰兒:童梁春螢(5歲)
控狀:3名被告被指在2008年9月30日至2013年1月15日,下午2時10分至至晚上10時20分,在怡保本查花園,販賣5歲女童梁春螢,以相對的代價轉售給一名買主,觸犯2001年儿童販賣法令48條文、2007年人口販賣法令14條文(与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)。

第五項控狀
被告:陳丁春、黃亞音
被販賣儿童:劉益霖(4歲)
控狀:被指在2009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2日上午8時29分至晚上11時40分之間,在檳城西南縣直落公巴販賣4歲男童劉益霖(報生紙號碼CG41453)。
抵触法令:2001年儿童販賣法令48條文、2007年人口販賣法令14條文(与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)
刑罰:一旦罪成,監禁不少于3年或不超過20年,并可面對罰款。

第六項控狀
被告:陳丁春、黃亞音、林春蓮
被販賣儿童:黃洁瑩(3歲)
控狀:被指在2012年11月22日上午8是36分至下午3時15分于吉打州魯乃販賣一名3歲女童黃洁瑩,因而触犯2001年儿童販賣法令48條文、2007年人口販賣法令14條文(与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)。

第七項控狀
被告:陳丁春、黃亞音
被販賣的嬰孩:JONATHAN 李順傑(3歲)
控狀:兩人被指在2010年7月14日至2013年1月16日,上午8時36分至凌晨3時零5分之間在太平販賣一名3歲男童李順傑(譯音),并以相對的代價將男童販賣給他人,因而觸犯2001年兒童販賣法令48條文、2007年人口販賣法令14條文(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)。
刑罰:一旦罪成,坐監不少過3年,但不超過20年,並可面對罰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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