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吉隆坡25日马新社讯)高庭谕令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韩沙再努丁在由今日算起的14天内,就国土斗士党的注册上诉作出决定。
法官拿督阿末卡马批准斗士党的司法复核申请,以挑战内长和社团注册局仍未定夺该党的注册上诉之举,但未对堂费作出谕令。
法官在厚达32页的判词中说,第一答辩人(内长)不能迟迟未就此上诉作出决定,因为所涉及的课题并不会太复杂。
他也认为,内长由今年1月8日至今,花大约5个月半的时间来定夺此事,已超过合理的时限。
“我认同(两名)答辩人(内长和注册局)的说法,也就是第一答辩人在作出决定前,有必要谨慎的审核每一项上诉。不过,考虑到本案的事实和情况,第一答辩人谨慎审核上诉也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限。
“在本案中,我认为在作决定时并无涉及复杂的课题,第一答辩人所提出的理由是他工作繁忙,但这一理由并不充分。第一答辩人有官员可协助他完成所有任务,包括为第一答辩人准备所有相关的的文件和档案,以针对申请人(斗士党)的上诉作出决定。”
阿末卡马指出,尽管1966年社团法令和1948年诠释法令没要求第一答辩人必需提供一个大概的时限,但没有定下如此的时限,第一答辩人就难以判定要用多长的时间,以在合理时限内作出决定。
“在本案中,未知的时限不可被诠释为合理的时限。
“答辩人陈词提到,第一答辩人有120项上诉待定夺。但我不清楚,在这102项的上诉中,有多少是跟政党的注册有关,以及有多少的上诉是有着相同或更高程度的重要性和急迫性,令到第一答辩人必需采取更快的行动来定夺。”
他说,就算第一答辩人需要斟酌其他的案子和上诉,定夺斗士党的上诉也不应该花太长的时间,因为它不涉复杂课题。
阿末卡马说,显而易见的是,第一答辩人是唯一一个作决定的人,此过程不涉其他人。
“我留意到,作为部长,第一答辩人有其他的职责,但对我而言,他要花5个半月的时间来作出这类的决定,并不合理。”
阿末卡马也认为,部长拖延作决定。
“合理时限的意思是‘越快越好’或‘在合理的时间内’,而非‘越迟越好’。”
他也说,部长违反他在社团法令第18条文下的法定义务,因为没有对斗士党的上诉作决定。
他指出,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况,法庭指示第一答辩人必须从判决之日算起的14天内,定夺申请人的上诉。
“不过,我认为,指示第二答辩人(注册局)敲定斗士党注册的要求必须被驳回,因为此要求不在社团法令第18(b)条文的范畴内,该条文限于在合理时限内,确认、拒绝或更改注册局的决定。”
斗士党筹设委员会总秘书拿督阿米鲁丁是在今年3月1日入禀司法复核准令申请,将内长和注册局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。
阿米鲁丁在申请中要求宣判,第一答辩人没有就该党今年1月8日的上诉函作出任何决定,已违反社团法令第18条文下的法定义务。
他指出,上述信函是要针对第二答辩人拒绝该党注册的决定,提出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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